原告李安永和被告李学达系父子关系,原告于2001年用自己积蓄购买了上海市老沪闵路某弄某室房屋,并取得产权。2007年,被告李学达因房屋动迁欲将户口迁至其父李安永处,由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李安永同意了儿子的要求,并要求李学达书写下《保证书》明确为空挂户口,不享有房屋的其他权益。
其后,李学达一直在外租房生活,由于其无固定工作,房租费用是其必要日常开支,李学达想省下该笔费用,于是就想到父亲家居住,遭到原告的拒绝。李学达就以自己户口在父亲处,要求拥有在该房的居住权,并日夜骚扰,令其父身心疲惫,不胜其扰,精神深受刺激。原告多次报警,但由于双方系父子关系,且并无其他损害发生,派出所只有协调。最后原告李安永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到法院去起诉,确认其对该房享有居住权,但被告由于生活拮据,无经济来源,也不希望因为诉讼而增加自己的费用。其反而告知原告:“你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我没有居住权,我就不来了。”原告为安享晚年,迫于无奈将儿子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儿子对房屋无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且亲笔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在系争房屋内仅为空挂户口,因此判决被告李学达对上海市老沪闵路某弄某室房屋无居住权。
代理此案的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马友泉律师认为,原告当初是出于帮助被告挂户口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被告享有居住权利而让其落户到系争房屋。而且,被告在《保证书》上明确写明为空挂户口,在我国,户口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户口在此不必然享有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被告在《保证书》中也明确了不享有其他权益。因此,被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房屋居住权。(文中皆为化名)